第七章 不同动机的犯罪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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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同动机的犯罪

  从表中可以看出,物欲型动机犯罪者承认其犯罪出于享乐动机的(前4项)有272人,占41%,即使表示所谓家庭生活有困难,实际情况也不尽然。多数是认为零用钱不够就是生活有困难,只有极少数罪犯确是因生活困难而导致犯罪。

  (三)膨账的物质占有欲

  物欲型犯罪的需要特征,表现为具有膨胀的物质占有欲。犯罪人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使得他们贪得无厌,大量聚敛财富。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少数身居政府部门要职的官员和某些企业领导人,利用某些管理和监督环节存在漏洞以及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的空隙,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索贿,走私贩私,从而堕入罪恶深渊。

  (四)强烈的虚荣心

  物欲型动机犯罪还受个体强烈的虚荣心影响。有的犯罪人追求物质利益,不单是为了自己享用,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希望获得他人的注意与羡慕。这是自尊心过度、变态性发展的表现。

  (五)意志薄弱

  个体意志薄弱,就容易受外部消极因素的影响。少数国家干部曾经有过艰苦创业的优秀表现,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不能控制对金钱的贪欲,从小贪到大贪,最终沦为巨贪。青少年犯罪人,也往往是受犯罪团伙的引诱、教唆,因意志薄弱而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期间曾经下决心洗手不干,但在财物的诱惑下又重新犯罪。

  (六)不良行为习惯

  习惯是影响个体行为的一个因素。物欲型犯罪者中,不少人在少年时就沾染上不良习惯,如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等,以后进一步发展,形成物欲型犯罪心理。一些以窃、骗为犯罪生涯的惯犯,他们的犯罪行为虽然与严重的犯罪意识有关,同时也受到已经形成的犯罪习惯的影响。

  三、物欲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

  物欲型动机犯罪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以是否需要较髙的智力水平,可以分为智能型手段的犯罪和非智能型手段的犯罪.智能型的作案方式如贪污、诈骗、计算机犯罪等,非智能型的作案方式如持械抢劫、暴力抢夺等;以是否凭借职务之便,可以分为凭借职权的犯罪与非凭借职权的犯罪:前者如索贿、受贿、监守自盗等,后者如掏包、人室盗窃、诈骗等。作案方式的多样性,是由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条件和获取财物的不同渠道、机遇所造成的。

  (二)作案手段的技能性

  物欲型动机犯罪的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技巧化,表现为在犯罪中使用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精心设计作案方式,增加了侦査工作的难度。如诈骗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各种信用卡,以安排工作或售卖产品为名,诱使被害人将钱存人自己的信用卡中,然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将钱取走,即使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由于犯罪人的身份是伪造的,也无法查找犯罪人;传统的以暴力实施抢劫的犯罪人,也采取了麻醉抢劫、冒充军警抢劫等智能方式。

  (三)作案习惯的顽固性

  尽管物欲型动机犯罪有多种罪名,作案手段各异,但一旦堕人犯罪深渊,就很难自拔。这是因为,犯罪的成功对其犯罪心理起了强化作用,金钱欲望越来越强烈。通过犯罪行为的不断重复,逐渐形成顽固的犯罪习惯。

  四、几种主要的物欲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一)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一种隐蔽方式的物欲型动机犯罪。盗窃罪是整个刑事犯罪中和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比例最大的一种犯罪。盗窃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错误、消极的认识特征。盗窃犯罪人往往认为,盗窃是一种隐蔽性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具有不易被发现与侦破的安全性。他们自以为凭着自己的盗窃经验与技术,可以保证自己的犯罪行为既有收益又很保险。盗窃累犯和惯犯已形成较稳固的犯罪观,具有严重的反社会性。

  2.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盗窃是一种秘密方式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犯罪人有怕被人发现的恐惧情绪,初犯和偶犯表现尤为明显。由于恐惧而表现出来紧张、动作不灵活、神情慌忙等状态,但一见到所需之物就十分兴奋,特别是盗窃得手后,就会禁不住流露出喜悦之情。但盗窃累犯、惯犯的情绪变化不明显。

  3.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盗窃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主要是物欲动机,它是个体具备贪占欲望与主观懒惰因素的有机结合。青少年盗窃犯中,好奇心、追求刺激和哥们儿义气等,均可成为盗窃行为的动机。

  4.熟练的盗窃技能。盗窃犯罪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大多要具备适应作案的某种能力和技术,如撬门、开锁、割包、掏兜等。而且,这些能力与技术也在其持续的盗窃行为之中得到巩固与熟练化。这种熟练化的技能会加强其盗窃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与顽固特性,也是严重阻碍盗窃罪犯主动接受教育与改造的重要因素。

  5.不良的性格与习惯。盗窃犯在性格上的重要特点是具有懒惰性,好逸恶劳,习惯于靠不劳而获而生存。许多盗窃犯,究其以往经历,大多自幼即有不良习惯,如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等。这种懒惰性与小偷小摸的习惯相结合,使多数盗窃犯罪人除了盗窃技能外,缺少其他生活技能,以至于形成了难以改变的犯罪恶习。

  6.薄弱的意志力。盗窃犯罪人抑制犯罪冲动的意志力薄弱。一旦有犯罪诱因存在,盗窃犯罪人很难抑制自己的犯罪冲动。调查表明,在男性盗窃人员人格特征中,最为显著的是低遵从性,其表现形式为男性盗窃人员不愿意克制自己的行为来服从社会规则和社会道德规范。〔1〕

  7.严重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盗窃犯罪人以身试法的重要精神支柱。一名盗窃犯自白如下:如果考虑到动手行窃就会被抓住,对方就是有再多的钱,我也不能去偷。屡次犯罪的得逞,更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二)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也是具有暴力性、威胁性的物欲型动机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物,而且危害人身安全,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抢劫罪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较为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抢劫案件(如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等)增多。抢劫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男性。抢劫案件与季节有一定的相关,春秋两季偏少,冬夏两季皆可出现抢劫案件的高峰期。从时间上看,夜间抢劫的多,白天抢劫的少。从地域看,城市的抢劫案比农村多,荒僻的街道、城乡结合部、公共场所、银行、商店等是抢劫案的易发点。抢劫作案有预谋的和突发的两种,突发的抢劫有偶发性、情境性,一般以年轻人作案为多。从作案人数看,有单独抢劫、结伙抢劫和集团抢劫;从作案形式看,有人室抢劫和拦路抢劫两种。一般来说,抢劫犯罪人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野蛮的英雄观。抢劫犯罪人在认识上,具有反社会的野蛮英雄观,认为只要不怕死、心狠手毒、大胆亡命就是勇敢,鼓吹只要钱到手、休管人死活。他们崇尚暴力,相信只要刀子威逼,对方就会乖乖地交出财物。从抢劫犯罪发展趋势看,一些抢劫犯的犯罪意识更加严重,专门实施以巨额财物为目标的重大抢劫和特大抢劫。

  2.暴躁、兴奋的性格。抢劫犯罪人大多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其行为的冲动性与攻击性较强。在作案时,如遇对方反抗,其情绪的反应更为强烈,或恐惧退却,或变得更加凶暴残忍。

  3.复杂的动机特征。大多数抢劫犯罪人是出于物欲动机,但也有少数抢劫犯出于非财物动机,他们并不在意所得财物的多少,而在于从抢劫活动中感受到强烈刺激。这类情况在未成年的抢劫犯中较多,如出于好奇心参与抢劫,出于恶作剧心理抢劫老人、妇女、小孩的财物等。一份关于抢劫犯罪心理的调査结果显示,27.04%的抢劫犯罪人具有摆脱贫困的犯罪动机,17.61%的抢劫犯罪人具有追求享乐的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具有牢内损失牢外补的犯罪动机,11.95%的犯罪人具有义气动机,等等。此外,预谋型抢劫犯的动机斗争较为激烈:一方面向往成功后的欢乐,另一方面惧怕受到刑罚惩罚。至于突发型抢劫,其犯罪动机是在具体情境刺激下迅速形成的,动机斗争不如预谋型抢劫那样复杂。

  (三)诈騙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诈骗案件有增多的趋势,数额大的重大诈骗案件明显上升。其特点是以欺诈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知觉,把财物主动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不同于抢劫、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

  诈骗犯罪人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高自我评价的认识特征。诈骗犯往往认为行骗不如杀人、放火一类犯罪凶狠,但却是无本万利。自以为手法髙明,很难被识破。这种自我评价过高的特征,使一些犯罪人连续行骗,直至露出马脚,陷人法网。诈骗犯的认识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他们思维敏捷,反应快,并具备某些方面的知识经验,对各阶层人士的社会心理十分熟悉,主要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进行诈骗。

  2.虚伪性与狡滑性的个性倾向。诈骗犯罪人为达到诈骗的目的,需要伪装自己的真实面目和意图。他们惯于利用各种狡诈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其虚伪性表现在行骗时,能应对自如地回答被害人的提问,能够过分夸张炫耀而神色不变。其狡滑性表现在能够成功地揣度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急切需要,及时地调整自己的言行,随机应变,以达到犯罪目的。诈骗犯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这就使得他们能有效地适应环境变化,有可能以假乱真,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诈骗。

  3-髙冒险性的个性特征。诈骗犯罪人明知自己身份和行为的虚假性,却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故作姿态、夸夸其谈,显示出其高出常人的冒险性个性特征。他们沉迷于无本万利的犯罪活动,自恃手段髙明,不断地以新的圈套、花招,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4.稳定的情绪特征。与其他的犯罪相比而言,诈骗犯罪人在犯罪实施之前、犯罪过程中与事后,都没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很难从外部言行中发现其犯罪或可能犯罪的痕迹。

  5.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多数诈骗犯罪人是惯犯、累犯,受其犯罪心理结构动力定型作用力的影响,诈骗行为中伪装角色、选择诈骗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习惯性的特点,如有的诈骗犯总是冒充国家干部或军人,有的诈骗犯罪人善于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有的诈骗犯一贯以妇女为诈骗对象。

  (四)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年龄较大,有一定的文化教育素养,犯罪手段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一种腐败现象,表现出以权钱交易的方式满足膨胀的物欲和贪婪的占有财富的特点。这两种犯罪人有如下共同的心理特征:

  1.错误的社会心理。贪污与受贿犯罪是个体贪婪的欲求和以权谋私意志相结合的产物。他们都认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现在这个环境是发财的好机会,不捞白不捞、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等错误的社会心理。他们灵魂深处蕴藏着的是以权谋私与金钱至上的错误信条。

  2.复杂的动机冲突。贪污、受贿犯罪人多数都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与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也相当熟悉。但是,他们的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的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至把反对动机(自荨、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所谓职业人格,是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职业人格具有社会文化性。贪污、受贿的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灵活多变,狡猾奸诈等。

  4.职务优越感。贪污、受贿的犯罪人本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表明了所担任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具有许多业务的经验和技能,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这种职务优越感是促使其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

  (五)毒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毒品是当今国际社会一大公害,它往往毁灭人的一生。生理毒瘾易戒,心理毒瘾难戒。毒品犯罪危害着人民健康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大量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

  我国《刑法》第357条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贩卖、运输、走私、窝藏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

  品以及引诱、容留、教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①毒品犯罪活动呈急剧上升趋势。②毒品犯罪的团伙化、集团化突出。一方面,大量跨国境贩毒犯罪活动是由境内与境外贩毒集团相互勾结而实施的;另一方面,我国境内的毒品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团伙性和集团性的特点。③毒品犯罪由发达地区及沿海、边境地区向内陆地区蔓延,由城市扩展到农村。④毒品犯罪手段狡猾,现代化程度高。在毒品犯罪中大量使用现代化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科技手段。

  ⑤毒品犯罪的武装性。许多国际毒品集团就是黑社会,有精良武装,我国毒品犯罪人虽然尚未发展到这一程度,但较其他犯罪也具有较强的武装性。

  ⑥境内毒品消费市场初步形成。

  从刑法规定来看,毒品犯罪人主要是指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制造、贩卖、运输、提供等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成瘾行为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直接导致吸食者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并且也为毒品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我们在研究毒品犯罪心理的同时,不能忽略吸毒者的心理。

  1.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1)动机简单。吸毒者吸食毒品的动机比较简单,常见动机有以下几种:①好奇,寻求刺激型;②享乐,追求时髦型;③空虚,发泄苦恼型;④顺从,受骗上当型。

  (2)感性认识有余,理性认识不足。吸毒者的认识特征除了受所处环境影响外,往往又受自身素质、年龄和文化层次的影响。吸毒者年龄集中在18~35岁,且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形象思维较强,辩证抽象思维正在完善。对现实中直觉的、新奇的事物十分敏感,尤其是能引起感官刺激和生理体验的具体事物更容易接受,毒品正适应了他们的这种需要和追求。低文化层次的人具有一定的直觉判断能力,但理性思维能力差,对毒品产生的直接效果、奇特感受等表面的、感性的东西体会深、接受快;而对必须经过理性分析才能认识和理解的毒品的危害实质,不能正确领会。他们在戒毒之后,因认识上的不足及其他原因,很快就会走上复吸道路。

  (3)低级情感居主导地位。吸毒者在情感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成熟感与自尊感缺乏,低级情感占据优势地位。大量案例说明,使用毒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体的自尊与成熟感的缺乏,现实生活中矛盾较多。常常伴有焦虑感或疏离感,情绪不稳定,喜怒无常,心境常常处于忧虑烦躁状态。随着毒瘾的加深,其道德观念也愈来愈薄弱。

  (4)自我控制能力差。吸毒者在意志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意志扭曲呈两极性的特点,其意志力在正确方向上薄弱,自控能力差。在戒毒上,戒

  与不戒反反复复。动机斗争的结果,往往是消极心理战胜积极心理,经不住外界诱惑。在错误方向上,表现出明显的目的性和顽固性。

  (5)依赖性强。吸毒者大多为性格懦弱者,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没有勇气直接面对。吸毒产生的幻觉可以使其暂时忘却生活中的烦恼,由此而产生对毒品极强的依赖心理。

  2.毒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追逐金钱的动机。对金钱的贪婪与追逐,是毒品犯罪动机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刺激着人们对金钱的欲望,利益分配的分化和收人差距的扩大,使得一些人的心理失去平衡。分配不当,获取利益的灰色行为泛滥,更强化了少数人损人利己、不劳而获的心理。毒品犯罪人错位的价值观和对金钱的贪婪追求,一旦与犯罪机遇相结合,就会形成毒品犯罪动机。

  (2)淡薄的法律意识。部分毒品犯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把毒品犯罪活动看作是做生意。有的犯罪人认为毒品买卖是双方自愿交易,法律不应干涉。

  (3)饶幸心理强烈。很多毒品犯罪人明知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但在贩卖毒品可以获取巨额金钱的利益驱动以及强烈的侥幸心理支配下,不惜铤而走险。

  (4)情绪不稳定。毒品犯罪人从犯意的形成,到犯罪的实施,以及受到查缉、盘问,紧张、恐惧情绪伴随始终。每当顺利完成一次犯罪活动时,毒品犯罪人又会立即表现出兴奋与狂喜。

  (5)意志具有两极性。许多毒品犯罪人以贩卖、走私毒品务常业,犯罪需要已成定型,犯罪活动趋向自动化,意志表现出明显的两极性特点:即抑制犯罪动机的意志力缺乏,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为顽固。其表现是善于捕捉作案时机,并对作案计划有严密的考虑;在犯罪意向形成过程中,犯罪的冲动极为强烈、疯狂。在作案过程中,目的极为明确,即使遇到障碍也不甘放弃。

  (6)明显的内倾性性格。毒品犯罪人尤其是贩毒分子,性格的内倾性较为明显,表现为冷漠、孤僻、冷酷、多疑、虚伪、掩饰等。这与他们在犯罪时绞尽脑汁蒙混过关、躲避査禁,不断变换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的犯罪经历有密切关系。气质类型属于粘液质和抑郁质的比例高于暴力犯和盗窃犯。毒品犯罪人具有典型的犯罪性格表现,对社会敌视、怨恨,把罪过归因于社会。

  第二节性欲型动机犯罪

  一、性欲型动机犯罪概述

  性欲型动机犯罪,又称性动机犯罪或淫乱型动机犯罪,是指以淫乐性动机作为主要犯罪动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侵害性权利、妨害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而且对被害人直接造成身心创伤,削弱人们的安全感,严重地侵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污染社会环境,破坏社会的人际关系、道德观念、文化传统。

  国外关于性欲型动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性犯罪是指一切受法律、道德、风尚习惯等社会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狭义的性犯罪是指刑律所禁止并予以惩罚的性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狭义的概念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性欲型动机犯罪的主要包括:①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犯罪行为。②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③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④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猥亵妇女罪等。

  二、性欲型动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

  性欲型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是行为人生理方面的欲望与自身控制、调节这种欲望的能力方面失去了平衡。因此,在研究性犯罪心理时,应着重研究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各种因素。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性欲是人带有自然性的一种欲望,但人是生物人的同时更是一个社会人,应该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因此,人在追求性欲的满足时,必须考虑满足性欲的方式是否为主流社会所认可。如果放纵性欲,不仅伤害别人,触犯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而且也把自己降低到动物的水平。性欲型动机犯罪心理的产生,一方面受个体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环境中的性观念的影响。

  (一)诱发性犯罪的信息泛滥

  长期以来,我国的性知识教育非常缺乏。一些受传统的性观念束缚的人,甚至会出现谈性色变的现象。性科学知识成为一块禁区,很少有人敢于涉及,根本谈不上作为科学知识的一部分进行传播。在缺乏性科学知识教育的情况下,含有低级庸俗内容的性信息泛滥,便很容易诱发一些人不良的性需要。司法实践中获得的大量案例表明,那些性欲型动机的犯罪人,往往

  是在对性知识处于全然无知状态时,接触到色情淫秽文化,并立即吸收内化为不良的性薷要。这些年来,我国在没有广泛开展性科学知识教育的情况下,又出现了直接或间接地描写性行为的小说,直观形象地表露性行为的录像、电视、电影,富有性刺激的挂历、广告等。这些宣传媒介对性行为的不当传播,使大量的青少年形成错误的性意识。

  (二)性道德规范教育的薄弱

  两性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受人们的社会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心理规律的制约。因此,开展性道德与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提髙调节、控制、协调人们的性行为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性伦理、性道德观念,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逐渐失去了对人们性行为的调节作用,新的能够普遍为人们接受的现代社会性行为的道德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从而造成性道德规范教育的薄弱。因而当青少年的性生理要求与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发生矛盾的时候,少部分人就容易为外界不良刺激引起的性欲望所驱动,发生违法的性行为。

  (三)恋爱、婚姻、性生活方面的障碍

  当恋爱、婚姻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达到目的时,就潜伏着引发性犯罪的因素。在我国,婚姻是人的性需要得到满足的惟一合法的社会形式。但结婚后,往往由于夫妇双方或一方的生理缺陷、心理障碍等,未必有和谐协调的性生活,这些都可能影响性心理的健康发展,导致其中一部分人对异性,对与异性的关系,对婚姻抱有各种违背常规或令人费解的想法。他们歧视异性,或把异性之间的正常交往、正常的性生活,视为丑恶卑贱的事,或将异性视为发泄性欲的工具,等等。后者常以强奸、乱伦、鸡奸、猥亵异性等异常的性行为,作为发泄性欲的方式,并在各种报复性的异常行为中获得性生理的满足,以满足自身异常性心理的需要。

  三、性欲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一)歪曲的性意识、性观念

  成年性犯罪者,往往存在着错误的性意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过分夸大性的意义,把性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②无视性爱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把性爱降低到生理欲求的水平,等同于性欲的满足。③热衷于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来满足或发泄自己的性需要,把自己的欲求与社会对立起来。〔1〕

  (二)腐朽的人生观与世界观

  性欲型犯罪人一方面表现出极端利己主义的倾向,时时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欲望十分强烈,把满足性欲看得至髙无上,以此来确定目的和选择行为;另一方面追求低级的生活情趣。许多性犯罪者,主要受黄色书刊和影像制品的毒害,他们精神空虚,百无聊赖,追求感官剌激,沉醉于淫秽腐朽的文化之中,模仿淫乱的生活方式。有的群奸群宿、参与流氓团伙活动,奸淫或侮辱妇女。有的以摧残、凌辱妇女为乐事,以满足其性暴虐或性报复心理。还有的伴随着金钱欲和赌博、吸毒等动机,实施性犯罪活动。

  (三)犯罪动机特征

  性欲型犯罪主体性别不同,体现在犯罪动机方面也不同。性犯罪动机主要是:①满足性欲。这是主要动机,即在性欲的支配下奸淫或侮辱妇女。

  ②侵犯的欲望。不是出于性需要,而是以摧残妇女为乐,为了满足自己的暴虐心理。③报复。为了发泄仇恨、报复他人,而强奸妇女。④出于好奇、追求剌激的需要。这在青少年犯罪人中较为突出。

  (四)情绪情感特征

  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刺激影响。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情绪兴奋激动,理智丧失,千方百计地寻找或设法接近被害对象,精心选择时间、地点。这种情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兴奋中心集中在性欲或性刺激的满足上,而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在被害人的反抗面前以慌乱野蛮的动作摧残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人的情绪相当复杂,既有性欲或性刺激满足后的快感,又有实施犯罪后的恐惧与紧张。情感方面缺乏修养。为了发泄性欲,性犯罪者往往不顾他人的感情和痛苦,为了寻欢作乐,不惜给他人带来严重后果。

  (五)消极的意志品质

  表现为无法抑制自己的性欲,经不住外界性剌激的诱引,同时为了达到满足淫欲的目的,行为具有挑绅性、侵犯性。

  (六)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在性犯罪行为中,犯罪人主观上利用被害人心理的情形比较突出,主要有学者通过对国外学者对强奸犯罪人的研究的综述,形成如下结论:大部分强奸者持有共同的认知成分。这些信念体系包括:强奸是正当的,男性比女性更需要性,过分着迷于性对于男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强奸者信念体系涉及男性对于适当男子气的看法;强奸者在自己脑海中草拟并重演性幻想,这些性幻想最终导致引诱或强奸的准备和计划;强奸者信念体系中的最后一个成分是性剧本。所谓性剧本主要是指无意识的心理计划,在一个有关性的情节中它指导人们如何行动、如何加工信息。参见周海涛、郑涌:强奸者的认知特征,载中国临床康复2006年第34期,第148~152页。

  表现如下:

  1.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强奸犯在对女性实施奸淫、污辱时,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来恐吓被害人,迫使她们忍辱屈服。有些被害妇女甚至事后还忍气吞声,不敢揭发。

  2.利用女性追求享乐的心理。一些性犯罪人以吃喝玩乐来引诱女性,满足她们的虚荣心和物质需要,在女性丧失警惕的状态下,实施性犯罪行为。

  3-利用女性有求于人的心理。有的女性为了私利想攀龙附凤,找个靠山,或有调动工作、分房的需要,犯罪人乘机投其所好,以满足要求为诱饵,进而实施性犯罪行为。

  1.利用女性的隐私和劣迹。有的女性有通奸行为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犯罪人得知后,就以此相要挟,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或侮辱。

  2.利用女性患精神病。不少性犯罪人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处于心理异常状态,对患者实施奸淫。

  四、性欲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作案方式的差异性

  性犯罪者以什么样的方式实施犯罪,因其年龄、性别、体力、犯罪习惯、社会地位等条件的不同,有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强奸。其特征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威逼的作案人多数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依仗体力强悍或持有凶器,迫使妇女就范。老年性犯罪者多以诱骗方式奸淫幼女或呆傻妇女。有一定权势、地位者采取威胁、利诱手段,使妇女屈从。还有些利用职业之便(如医生利用治病机会,神汉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强奸。

  2.奸淫幼女和狼亵儿童。前者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后者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都不要求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狼亵或侮辱妇女,以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刑法上所称的猥亵妇女,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的行为,如强行搂抱、接吻、捏摸乳房等;所谓侮辱妇女,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用淫秽下流语言调戏妇女,机光妇女衣服示众等。

  4.变态的性发泄。如鸡奸、窥阴、露阴、乱伦、持利器切割(或用化学药物泼洒)妇女衣裤、乳房、阴部,甚至用暴虐、残害手段对妇女进行性虐待,以满足其变态的性要求。

  (二)作案手段的复杂性

  性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暴力。包括运用体力与使用武器、凶器施暴。其次是精神上的胁迫与强制。例如,以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友等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对方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胁迫。第三是诱骗,如利用谈恋爱、征婚、找职业,冒充某种身份,以及灌输淫乱思想、腐朽生活方式等,诱骗和奸淫女性。还有的利用妇女患病急于求治的心情,假冒医生或利用治病机会,谎称治疗需要,对妇女施以猥亵和进行淫乱活动。少数性犯罪者,还使用春药或药物麻醉,使妇女产生性兴奋或处于神情恍惚甚至昏迷不醒状态,违背其意志奸淫。近年来,拐卖妇女者在拐卖过程中施暴强奸,谎称招工带到外地后胁迫妇女卖淫或诱使妇女吸毒后卖淫一类案件,也时有发生。女性性犯罪者多系从被害者发展、蜕变为害人者,在犯罪团伙中扮演以色相勾引他人,传播性犯罪思想,拉拢腐蚀其他妇女下水的角色。

  (三)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由于性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必然遭到被害者不同程度的反抗,加之性犯罪的冲动性与反常性,往往使得被害妇女在性犯罪过程中遭到种种虐待与残害,有的甚至被杀害。与暴力并行并与暴力性后果相联系,是性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尤其是在一些团伙性的轮奸案件、滋扰侮辱猥亵妇女案件中,被害妇女遭到的摧残更是令人发指。性犯罪又往往是抢劫、诈骗、吸毒、贩毒等案件的前奏或伴随物,其社会危害性就更为严重。

  第三节情绪型动机犯罪

  ―、情绪型动机犯罪概述

  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其成员以青少年犯罪人居多。

  (一)情绪型动机犯罪的概念

  情绪型动机是指心理的或心理社会的动机,是以非生理变化为特征而以社会交往需要为基础的动机。在情绪型动机犯罪中,多半呈现出强烈的情绪因素。许多情绪型动机造成的犯罪,一开始并不具有反社会性质,如自尊、友情、交往、游戏、成就等动机,但如引导不当,其行为在社会关系中造成损害,触犯刑律,也可构成犯罪。许多犯罪行为都是在不良的情绪、情感的直接作用下发生的。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总带有一定的情绪和情感色彩,要受到情绪、情感的影响。同时,一些情绪、情感可以直接影响犯罪行为,以犯罪动机的形式出现,或者是一些犯罪动机包含着某些情感和情绪因素,如嫉妒、憎恨、戏谑、好奇心、自尊心、自卑感、友情、愤怒、恐惧等情感和|情绪因素,都可以成为犯罪动机,或是影响犯罪动机的产生、变化。

  (二)情绪型动机犯罪的严重性丨

  在不良的情感和情绪的作用下,犯罪动机可以有不同的目标指向,从而使犯罪行为侵害不同的客体,构成多种犯罪行为。|

  情绪型犯罪的滋生,多出现在那些素来表现不好、已有不良情绪情感的|人身上,同时也可以发生在一些平时表现好、没有劣迹的人身上。一部分人|只是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不良情绪情感突然爆发出来,产生愤怒、憎恨、恐惧等情绪,导致犯罪行为。

  在我国,情绪型犯罪大多数因人际纠纷和冲突而引起。这种人际纠纷|和冲突,主要发生在恋爱、婚姻和家庭关系受挫,以及同学、同事、上下级、朋丨友、邻里和日常生活的其他人际纠葛中。据某市公安局对审理的婚姻、恋爱杀人案件和调查表明,婚姻、恋爱杀人案占杀人案总数的比例为%。同时还发现,这类杀人案的绝大部分是由男女之间的感情冲突引起的。情绪型犯罪在我国呈现增长的趋势。这一类型的犯罪还突出表现在年轻人的犯罪行为方面。常常为了日常生活中琐碎小事的纠纷和冲突,怒气横生,大打出手,构成犯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117名青少年犯(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因赌气而导致犯罪的有28名,因霸气而导致犯罪的有28名,因出气而导致犯罪的有30名,因义气而导致犯罪的有26名,其他情形的有5名。因此,情绪型动机犯罪的严重性已引起了我.国司法部门和有关专家的重视。对情绪型动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

  二、情绪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异常的自尊心水平

  情绪型犯罪人心理常常存在偏激的情况,或是有不切实际的过高的自尊心水平,或自尊心过低,自卑感过强。自尊心过高的人,常常自恃甚高,而在实际生活中不能事事如意,主观愿望、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脱节,愈是达不到目的,自尊、成就的需要感愈是增强,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走上以非法手段满足畸形自尊心与成就感的犯罪道路。而自尊心水平过低的人,则可能以一种过于主观的态度看待问题,如在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言语、态度过于敏感,怀疑对方不尊重自己而造成口角纠纷以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伤害。

  (二)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

  从情绪、情感本身的特点而言,情绪型犯罪的产生,与行为人情绪、情感所具有的品质有直接的关联。一般来说,这类犯罪人的情绪、情感具有以下的消极特点:

  1.不稳定性。行为人的情绪、情感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很容易为外界事物、事件的变化而左右,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与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这种不稳定性还表现在情绪和情感在短时间内变化快,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爆发性强。这种情感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行为人在遇到外界强烈刺激和挫折时,就可能产生越轨行为。

  2.髙强度性。情绪型犯罪人在情绪、情感品质方面的另一个根本特点,是其消极的情绪和情感具有较髙的强度,行为人常常经历着消极的情绪体验。这种特点在激情型与非激情型的犯罪人身上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激情型的犯罪人在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做出侵犯性、攻击性反应,而非激情型的犯罪人对待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则能够忍受一段时间,当其积累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时才会爆发出来。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性。情绪型动机犯罪人,在利己主义心理支配下,个人的情感总是倾向那些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生活琐事,使情感的范围非常狭隘,极易与他人发生利害冲突;或者因亲情、友情而丧失原则,包庇亲友犯罪人,或帮助他们窝赃、销赃。

  4.情感的肤浅性。情绪型犯罪人容易受某种社会文化影响,或受个体年龄特征支配而产生肤浅的情感表现,如产生酒肉朋友的哥们儿义气,恋爱、婚姻中的迷恋、狂热之情等肤浅的情感。这种表面、肤浅的情绪情感往往促成无节制的、破坏规范的行为。

  (三)挫折耐受力差

  情绪型犯罪人在受到失败、挫折之后,自我对失败与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不能找到合法的摆脱挫折的途径,而是以直截了当的攻击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具体而言,激情型的情绪型犯罪,表现为遇到强烈刺激后就爆发剧烈的情绪、情感,迅速采取越轨行为。非激情型的情绪型犯罪,表现为因某种消极的情绪、情感累积到一定强度,而产生不良动机,导致犯罪。

  三、情绪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盲目性

  情绪型动机犯罪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认知范围狭窄、缺少法律知识而犯罪,因此在行为特征上表现出盲目性的特点。如包庇、窝赃犯罪者,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不过是知情不举、隐匿不报,或帮助别人寄放一些东西,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冲动性

  许多情绪型动机犯罪人是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因为,他们在人际冲突引起情绪上的极大变化时,难以控制愤怒情绪,导致突发的暴力犯罪行为。失去理智监督的冲动性行为,是暴力犯罪的重要特征。由于没有预先选择好犯罪目的与侵害目标,只是在偶然的强烈冲突过程中发生

  侵害行为,所以往往伴随着行为的残暴性,除指向直接的攻击目标外,有时还会连累其他无关的人和事物。

  (三)戏谑性

  青少年情绪型犯罪有时是在好奇动机支配下发生的,使犯罪行为带有游戏性质。如某中学生用气枪从楼上往下射击行人,以观看行为人的惊慌失措为乐。这种行为特征,往往和青少年的无知、社会责任感薄弱、对他人缺少爱心与同情心有关。

  (四)情绪性

  情绪型动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情绪和情感色彩比较突出。消极的情绪和情感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性因素,不仅伴随着生理状况的变化,影响着内在意识、意志的活动,而且表现在外部的表情、言语、动作和行为方面。

  (五)残暴性

  情绪型动机犯罪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情绪型动机犯罪人实施的多是杀人、投毒、纵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凶狠、残暴,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反映出其仇视社会、无视道德和法律规范、个人至上、惟我独尊、冷酷无情、凶狠残忍、阴险狡诈等个性特点。

  四、几种主要的情绪型动机犯罪心理特征

  情绪、情感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情绪情感形式所导致的犯罪,其心理特征有一定的差异。

  (一)反社会情感的犯罪

  与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髙级情感有理智感、道德感和美感等,它们对人的行为调节起重要作用。理智感能使人从社会理性的准则出发,来调节自己的情感、情绪活动,表现为对自己的内心体验持反对、赞成、中立等不同态度。道德感能使人从社会道德的准则出发,来调节不道德的情感与冲动,如羞耻心、自尊心这类道德感能起抑制不道德的欲求的作用。美感能使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从而能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的引诱和毒害。与上述社会性情感相对立的是反社会情感,这是违背社会需要和利益的情感。反社会情感的犯罪是严重的,如怀着对国家和人民的仇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构成投敌叛变罪、间谍罪和窃取情报罪等;在极端利己主义道德感的驱使下,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和诬陷罪、诽谤罪等;由于受腐朽、没落的审美观的影响,热衷于低级、丑恶的生活方式,实施污辱妇女、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强奸罪等。

  (二)挫折情諸状态的犯罪

  犯罪人多数是那些有不良情绪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的人,他们在挫折状态下,往往有烦恼、不满、怨恨、愤怒等较强烈的情绪体验。如不及时|缓解或转移,就有可能会转向外部的攻击反应,既可直接指向阻碍目的实现i的人和事物,也有可能实施转向攻击(如替罪羊),导致侵犯行为和犯罪行为。

  (三)激情犯罪

  消极的激情,有时是由某种重大事件或严重挫折引起,在某些个性倾向

  不良的人身上,有时还可能由生活琐事引起。他们心胸狭隘,认知水平低j下,遇到极小的挫折,也可能勃然大怒,或痛不欲生,悲观绝望。此时,强烈I的情绪体验支配着人的行为,理智和意志失去了监督作用,导致毫无理智、不顾后果的突发性犯罪的发生。从激情爆发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i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表现出盲目性、冲动性、无预谋性和疯狂性等行为特i点。当行为人意识恢复后,会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

  (四)应激状态的犯罪

  应激状态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一般是发生在危险情境出现的条件下,为应付突然变化的情况而采取的行为方式。例如,自身受到侵害和袭击时的本能的自卫行为,就是一种应激反应。应激状态下的犯罪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为应付危险情境下的过失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犯罪;也可以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的顽强反抗或面临被揭露的危险时,突然发生的攻击性暴力行为。其行为多发生在出乎意料的紧迫情况下,常因暂时的意识狭窄和感知上的错误,使犯罪行为带有仓促应付、举止失措、目的不明确等特点。

  (五)消极心境的犯罪

  消极心境的犯罪是指行为长期处于一种比较微弱、持久的抑郁、忧愁与不满的心理状态下,以致在某种外界刺激的引发下,长期积累的消极的情绪能量转化成为直接的犯罪动机而出现的犯罪行为。消极心境一般可使人情绪低落,对生活与事业表现出消极对抗,如消极怠工、旷课旷工、人际关系淡漠等。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消极的心境下,情绪长期处于受压抑状态,当这种压抑积累到犯罪人心理无法承受的地步,就会以爆发式的反抗行为(如毁坏财物,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伤害他人等)发泄出来,导致一些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四节信仰型动机犯罪

  一、信仰型动机犯罪概述

  所谓信仰是对某种主义、思想、宗教或迷信的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此作为信念来支配行动。如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思想信仰和迷信等。人除了物质需要外,还有一定的精神需要,信仰是一种重要的精神需要。个体的信仰是一种精神支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落后的、反社会的信仰起着消极的、阻碍社会发展和危害社会的作用。反社会信仰可以导致反社会的行为,甚至严重地危害社会。

  所谓信仰型动机犯罪是指由反社会的信仰引起的犯罪。由于信仰型犯罪的特殊性,因此它在犯罪心理学的分类研究中,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信仰型动机犯罪,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政治信仰型犯罪、邪教信仰型犯罪和封建迷信信仰型犯罪。因政治信仰引起的犯罪,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出于反动的政治信仰动机的只是一小部分,多数人是出于追求物质利益和追求寄生、腐朽的生活方式的动机。邪教犯罪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宗教信仰型犯罪。封建迷信信仰型犯罪是另一种常见的信仰型犯罪。在我国,封建迷信作为一种落后现象,在农村或边远地区文化层次低、愚昧无知的人群中仍在一定的市场。在封建迷信思想影响下,犯罪人由于愚昧落后意识的支配,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政治傕仰型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一)政治信仰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特征

  1.严重的反社会认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人具有严重的反社会认识,具体表现如下:①认识的片面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某些社会弊病和腐败现象无限夸大,陷人信仰危机,形成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观念。②思想的反动性。表现为攻击、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企图动摇四项基本原则。③自我中心。反社会的自我意识十分强烈,把自我突出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地位。有的因自我受挫,从而形成反抗意识,有的具有狂妄的自我意识。

  2.强烈的反社会情感。情感方面表现为强烈的反社会情感,并且情感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3.意志特征的两极性。危害国家安全犯的意志活动具有明显的两极性:积极的、社会性意志薄弱,反社会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意志顽固、坚决。其中一些人,在反动的政治信仰之外,同时又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表现出意志薄弱的一面,另一方面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过程中,又表现出反动立场的顽固性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坚决性。

  4.动机的反社会性。就政治信仰型动机而言,一种是出于反动的政治需要,另一种是出于反社会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还有一种是出于报复社会的需要,或者几方面兼而有之,这是一种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动机。

  (二)政治信仰型犯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实施方式的智能性。政治信仰型犯罪,采用智力的方式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方式。其智能性质主要表现在鼓吹反

  |动的思想、理论,采取诡秘的手段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方面。

  2.行为方式的暴力性。政治信仰型的犯罪,往往采用暴力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使用暴力有所不同:①犯罪目的不同。如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往往同时会发生杀人、伤人、放火、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i设施等犯罪行为,但这些犯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与一般I的杀人、伤人、放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②暴力程度的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暴力比一般刑事犯罪的暴力要!强烈得多,如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使用暴力的严重程度是一般刑事犯罪所不能比拟的。③暴力危害性的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暴力活动比起一般刑事犯罪来,i其后果要严重得多,有特别的危害性,因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从根本上反对社会主义以及危害国家安全。

  3.犯罪行为的集团性。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一般是以集团的形成实施的,其组织一般较为严密,有组织名称,有职务、分工,有内部纪律,有纲领,参加的成员都有共同的反动政治信仰,有时也有一些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裹胁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主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等。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集团与一般刑事犯罪集团不同,是共同犯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集团。

  4.犯罪行为的狡猾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实施善于伪装和隐蔽,采用多种狡猾手段。如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派人以合法身份混入境内;以金钱、美女、名誉、地位等来动摇一些出国人员的政治信仰,从而收买、利用他们;打着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幌子,刺探机密、搜集情报;国内某些人利用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些阴暗面和问题,完全否定和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有的人利用暗语密码、秘密与境外间谍机构勾结;有的人秘密结社立党,成立反国家、反社会组织、妄图长期潜伏,阴谋颠覆国家政权;有的人利用宗教信仰掩盖其反动政治信仰,蒙骗群众参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等。

  5.犯罪行为的预谋性。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有预谋性,事先有较详细的计划,对怎样作案,怎样逃匿等,进行了充分考虑和准备。特别是政治信仰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确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产生犯罪动机到确定犯罪目的,不是盲目行动,也不是感情冲动,而是在反动政治信仰支配下,经过深思熟虑的。他们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预备十分谨慎,常常从精神上、物质上作好准备,并且在实施犯罪活动的同时,做出逃亡国外或境外的安排。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极少有机会犯和激情犯。

  6.犯罪行为的疯狂性。危害国家安全犯十分狂妄,他们的反动政治信仰往往与其政治野心结合在一起,过髙地估计自己的力量。这种疯狂性还表现为其行为的残忍、不计后果。

  7.犯罪行为的模仿性。危害国家安全犯为了使其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往往要对国内外相关方面的事例和经验进行学习,在行为目标的选择、作案方式和手段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模仿。这种情况在年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中尤为明显。

  三、邪教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邪教不是传统宗教,也不是新兴宗教。邪教往往打着传统宗教或新兴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引导信徒产生对教主的极端崇拜,鼓吹末日降临,以社会负面现象的存在作为证据来蒙骗信徒,否定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以达到满足个人私欲的罪恶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10月通过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邪教组织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有学者称,邪教与犯罪有着根深蒂固、千丝万缕的联系,邪教的性质决定着其发展和归宿必然是犯罪。⑴

  (一)邪教犯罪的心理特征

  对邪教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的研究表明,邪教犯罪人性格偏激、人格不健全、焦虑、压抑、忧郁、孤独、缺乏亲情,对未来恐惧,得不到咨询和帮助。〔2〕邪教犯罪是一种群体犯罪,在这种犯罪形式中,邪教主与信徒所起的作用以及他们的心理特征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学者分别探讨了邪教主和信徒的心理特征。〔3〕根据已有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认识,即邪教犯罪人较为突出的心理特征表现在他们的人格特征以及犯罪动机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偏执与错误的认知。邪教本身是一种歪理邪说,具有反科学性。邪教主往往自己形成一种对宇宙、社会以及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错误认识,然后给这种认识披上一种宗教的外衣,误导不明真相并且缺乏信仰的人信服自己。邪教主错误学说的形成,是基于其自身对社会及道德伦理等方面具有的偏执的认识。邪教信徒一旦接受了教主的学说,受邪教群体心理的影响而极易形成对教主学说的盲目崇信。

  2.存在某种人格障碍。邪教主往往具有某种人格障碍,如习惯以自我为中心,认为自己是世界的救主而具有自恋性人格;或偏执于自己的妄想而具有偏执型或妄想型人格;或有极强的控制欲、权力欲或领袖欲,等等。信徒往往具有与邪教主截然不同的人格特征,他们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或对现实生活中的烦恼习惯采取逃避的方式,或是完美主义者。〔1〕

  3.复合型的犯罪动机。邪教主组织、建立邪教并策划、实施各种邪教犯罪活动的行为动因具有复合性。多数情况下,其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动机的共同作用,例如,邪教主创建邪教组织既是为了满足自我显示的欲望,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收敛钱财或控制他人的欲望。

  (二)邪教犯罪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组织性。邪教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有组织化和秘密结社。他们往往有严密的组织、细密的层级、森严的戒律淸规,同时也拥有人数众多的坚定信徒。邪教组织在形成之初,一般尚不具备明确的政治目的,然而,随着其信徒的增多,教主的政治野心逐渐滋生,从而可能发展成为具有政治性犯罪动机的组织。

  2.作案手段的残忍性。邪教型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自成体系的信念支持和邪教的精神操纵,作案手段往往带有残忍和不计后果的特点。与普通犯罪不同,邪教型犯罪很少有在作案过程中途因良心发现而主动放弃犯罪的。

  3.犯罪行为的谋利性。邪教组织为了谋取发展和教主私利,往往不择手段地大肆敛财。当代邪教聚敛钱财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主要有诱骗、逼迫信徒捐赠,参与洗钱、走私等有组织犯罪等等。

  四、封建迷侑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一)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征

  1.错误的认知。犯罪人认知的迷信色彩十分浓厚。崇尚鬼神,深信超自然力量,存在着混乱的逻辑思维,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的特征。

  2.情绪情感的狂热性。具有虔诚、畏惧的狂热的特征。

  3.坚定的犯罪意志。犯罪人的意志十分坚定,主要表现在需要克服自己内心的障碍,明知道违背常理和生活知识,却非要坚持做下去,以心诚则灵作为精神支柱,希冀取得有利于己的结果。

  〔1〕陈华邪教犯罪的心理学分析》,载{四川警官髙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66-71页。

  4.动机的荒谬性。犯罪人的动机充满荒谬的色彩,其追求的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神秘感的满足。

  (二)封建迷信犯罪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迷信色彩。封建迷信信仰型犯罪,其行为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犯罪行为与迷信行为结合在一起,而且多数犯罪行为是在迷信行为的幌子下实施的。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①犯罪行为是受封建迷信的思想观念影响而发生的;②犯罪行为是在巫婆、神汉等的主谋、指使下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此种犯罪行为的现实性表明它是一种客观的犯罪行为,而隐藏在行为背后的精神上的虚幻性又欺骗着犯罪人自身,使其相信是超自然力量的行为。封建迷信信仰型犯罪,行为侵害的目标常常是自己的亲人或其自身,行为的实施在许多场合下又是公开的,明明是在实施犯罪的行为,而犯罪主体却执拗地认为是在进行拯救他人及自身的活动。

  3.犯罪行为的狂暴性。由于迷信的作用,个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显得十分狂热,似乎有一种不可阻挡之势残忍施暴,结果造成的危害往往相当严重,如把自己的亲人活活用棍棒打死、用针扎死,甚至不顾家人的反抗,将其活埋致死。

  第五节集合型动机犯罪

  一、集合型动机犯罪概述

  集合型动机犯罪是物欲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和信仰型动机犯罪等的复合或综合,它的产生及其心理、行为特征是十分复杂的。

  (一)集合型动机犯罪的概念

  集合型动机犯罪是由物欲、性欲、情绪和信仰等动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机的集合所导致的犯罪,又称复合型动机犯罪或综合型动机犯罪,往往以其中一种动机为主,其他动机为辅。这是一种动机重叠的现象,常常是某一个动机出现在先,别的动机追随于后,经过一定的组合后作为集合性动机作用于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动机的集合,既可以导致一种犯罪行为,也可以导致多种犯罪行为。集合型动机犯罪通常要比单一型动机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常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一种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一种动机引起,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机引起。如出于对财物的需要和报复动机而实施盗窃行为,出于性冲动和好奇心等动机而实施强奸,出于仇恨社会主义制度和追求腐朽生活方式的动机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等等。这是集合型动机犯罪的简单形式。两种以上的动机引起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是集合型动机犯罪的复杂形式。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兼一般刑事犯罪。某些犯罪人除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外,还兼有其他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中的不少人就是由其他刑事犯罪人演变而成的。一般刑事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后,不满和反抗心理严重滋长,进而仇恨社会主义制度,把矛头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疯狂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相当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他们的反动政治信仰是与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结合在一起的,这些人既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同时又实施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2.强奸兼杀人犯罪。即性欲型动机犯罪与情感型动机犯罪的结合。往往是犯罪人在对妇女实施强奸时,遭到对方的拒绝和反抗,变得恼羞成怒,进而对妇女施行暴力,将被害人杀死;或者是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因害怕被害人报案,而将被害人杀人灭口。这种案件比一般的强奸案件严重得多。

  3.盗窃、抢劫兼杀人犯罪。即物欲型动机犯罪与情感型动机犯罪的结合。如盗窃犯入室行窃,意外地遇事主回来,或被其他人发觉,害怕被人抓住,于是行凶杀人;抢劫犯在拦路抢劫或人室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杀人,或是入室抢劫的犯罪人,抢劫后杀人灭口,企图销毁罪证。在城市中,这类盗窃杀人、抢劫杀人的重大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4.盗窃、抢劫兼强奸犯罪。即物欲型动机犯罪与性欲型动机犯罪的结合。通常情况是盗窃犯在人室行窃时见到熟睡妇女而产生性动机,随即实施强奸;或是抢劫犯在实施抢劫时,见到被害人年轻貌美,产生性动机而强奸妇女。如在实施强奸时遇到被害人反抗,就可能导致犯罪人进一步对被害人行凶,甚至杀害对方,这就构成了三种犯罪行为。

  5.盗窃、聚众斗殴团伙犯罪。多由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组成,其犯罪行为呈多种指向,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

  二、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复杂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和简单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相比,其心理结构特征要复杂得多,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动机斗争的复杂性

  兼有两种不同类型以上的犯罪人,在动机斗争方面表现得更加复杂。一种情况是,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种动机派生出另一种动机,产生了犯罪动机的转移,导致另一种犯罪行为。后产生的犯罪动机通常是在遇到犯罪情境的变化时发生的,不是预先就有的,而是偶发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间歇,再产生另一种犯罪行为。这样,第一次犯罪行为的经历要影响到第二次犯罪行为的动机斗争。如果第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得较顺利,满足了其反社会需要,实际上是对犯罪动机起了强化作用,使第二次犯罪行为的动机迅速形成,减少了反对动机的力量。这时犯罪动机的产生,往往要借助于第一次犯罪的经验的作用。

  (二)犯罪体验的综合性

  犯罪体验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痕迹。不同的犯罪体验对个体的认识、情绪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犯罪行为会造成犯罪人有差别的犯罪经验;犯罪行为的类型不同,犯罪经历的有无,影响着犯罪体验的内容差别和程度深浅。具有不同犯罪体验的犯罪人,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复杂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因其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体验从广度和深度方面都较之单一型动机犯罪和简单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更复杂、更深刻,而且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

  (三)反社会个性进一步发展

  1.反社会意识日益强烈。集合型动机犯罪人自我中心的观念支配一切,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为了追求自我的满足,恣意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同时,他们具有稳定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有理、不偷不抢活不下去等,正是在这些具体的、形象的犯罪观支配下,这类犯罪人往往连续作案。

  2.反社会需要多方向性发展。这类犯罪人的需要不仅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质,而且内容上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内容的反社会需要混合在一起,使反社会需要从结构上变得更加稳固。

  3.消极的情感情绪和意志品质的增长。这类犯罪人具有自卑、冷酷、残忍、自私等多种的消极情绪情感,缺少爱国主义、民族自尊心、友谊和同情等常人具有的道徳情感。意志方面表现为难以按社会要求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意志薄弱的特征是他们继续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4.社会不适应性增强。反社会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以致必然走上犯罪道路。兼有两种不同类型以上犯罪行为的人,分当前社会条件下的生活环境越来越不能适应,往往存在着仇视社会的阴暗心理,标志着他们反社会个性的加深和难以矫治。

  5.不良习惯的加深和巩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体沾染的不良习惯有关,如不少盗窃犯在早年生活中有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恶习,其盗窃行为正是在这种不良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有两种不同类型以上犯罪行为的人,一方面原有的不良习惯会继续发展,变得更加牢固;另一方面还会沾上新的不良习惯,形成多种多样的恶习,如见物即偷、说谎成癖等。这类不良习惯已成为反社会个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集合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集合型动机犯罪,从犯罪目标、犯罪时间、前后两罪的关系、犯罪的组织形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察,其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一)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特征

  实施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既可以侵害同一个对象,也可以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对象。例如,某犯罪人在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后,抢走被害人的手表和金戒指。这里,犯罪人实施强奸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同一被害妇女。又如,某犯罪人夜里潜入某商店行窃后,归来途中遇到一单身女性,遂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该犯实施的强奸和盗窃两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不同对象。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特点

  实施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实施的时间看,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①犯罪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目的以后,又去实施另一种犯罪行为。②犯罪人在某种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发生了另一种犯罪行为。③犯罪人在着手实行某一种犯罪行为过程中,同时实行另一种犯罪行为,如在调戏、侮辱妇女时,遭到过路人的干涉,于是恼羞成怒,将路人殴打致伤。

  (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

  实施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前后两种犯罪行为可能是无联系的,也可能是有一定联系的。犯罪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既遂后,产生另一种犯罪动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盗窃大宗款物之后,为了逃往国外而与境外机构挂钩联系,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就是无联系的前后两种犯罪。至于有联系的前后两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种是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为了掩盖犯罪痕迹,而实施另一种犯罪,如犯罪人抢劫后杀人、强奸后杀人等。另一种是犯罪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遇到了新的刺激,因而进行另一种犯罪行为,如犯罪人黑夜入室行窃时,突遇婴儿啼哭,惟恐被人察觉,于是上前将婴儿掐死;又如犯罪人在抢劫财物时,见被害人年轻貌美,就进行奸污。这种联系表明,后罪的产生是与前罪相关的。

  (四)犯罪的组织形式

  实施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有单独作案的形式,也有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要比单独作案的形式复杂,其危害也大得多,至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实施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普遍。

  (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实施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要比某种单一类型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严重,尤其是两种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属于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其结果造成的危害性就更加严重。因此,对实施多种犯罪的犯罪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刑罚制裁也较重。

  ■思考题

  1.试把几种物欲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进行比较。

  2.试述激情状态的犯罪与一般情绪型动机犯罪的异同。

  3.试比较信仰型动机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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